益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益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修正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益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益阳市社科联。英文名为Yiyang Federation of Social Sciences,缩写为YFSS。
第二条 本会是在中共益阳市委和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学术性人民团体,是市委市政府联系与团结全市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思想库和智囊团,是繁荣和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践行《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为推进益阳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建设“五个益阳”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本会的全面领导。中共益阳市社科联党组在本会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本会工作,推动本会所属社科组织建立健全党建工作机制。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本会任务:
1.依法对市级社科类社会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业务管理。在市委两新工委的领导下,市社科联社会组织行业党委领导和指导社科类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引导社科类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2.组织、协调和推动社会科学学术研究,推进理论创新和学科建设发展,促进学术交流。加强智库建设,开展决策咨询工作,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3.编辑、出版会刊和学术资料,用好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组织和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知识和科研成果的宣传、普及。组织和推动理论工作部门和实际工作部门之间、哲学社会科学界和自然科学界之间的联系和协作。
4.制订和落实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组织全市社科界开展课题立项和重大课题研究攻关,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鉴定。按规定要求承担全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组织开展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评选活动。
5.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队伍建设,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培养,积极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关心和维护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6.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承认本会章程,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批准依法成立的市级社科类社会组织,即为会员。
第七条 团体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相当数量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并有声望较高的学术带头人;
2.有明确的学科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专职的工作人员、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必要的经费来源;
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八条 会员权利:
1.根据本会章程,依法依规独立自主地开展学术活动;
2.按照民主程序,推选出席市社科联代表大会的代表,提名市社科联委员候选人;
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研究、社科普及和成果评奖、优秀专家评选活动及咨询服务等;
4.向本会申请开展学术活动的必要支持和帮助;
5.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6.有退出本会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本会决议;
2.完成本会部署或委托的各项任务;
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向本会提供学术信息资料,推介优秀科研成果和优秀社科人才;
5.向本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 退会及处理
1.会员有退出本会的权利。退会时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退会手续。
2.会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本会章程,本会可以依照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除名等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益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出席会议的代表,主要由各团体会员民主推选产生;也可以由市社科联按照有关组织程序与相关部门协商推选或特邀产生。
第十二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与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其职责是:
1.修订和通过本会章程;
2.选举产生益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委员会;
3.审议市社科联工作报告;
4.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任期相应改变。由于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委员的,由原推选单位及时调整,报本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会员因故退会或撤销,代表该团体会员参加本会的委员资格自然取消,出缺名额由常务委员会增补。
第十四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委员会领导本会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其职责是:
1.选举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
2.听取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从委员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任期相应改变。由于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常务委员的,由原推选单位及时调整,报本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会员因故退会或撤销,代表该团体会员参加本会的常务委员资格自然取消,出缺名额由常务委员会增补。
第十六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两人、兼职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其职责是:
1. 负责召集委员会全体会议;
2.增补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
3.审议本会工作报告;
4.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名,从常务委员中产生。其人选由主席提名,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通过。
第十八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十九条 本会可设顾问若干名。顾问从历届担任过本会副主席以上职务的人员和特邀专家中产生。顾问任期一般一届。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市级财政和有关部门拨款;
2.社会捐赠;
3.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按财政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益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第五次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归本会常务委员会。

